學校概況

中國礦業大學章程

(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通过 凭据2022年6月21日《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國礦業大學章程部门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PP电子大学肇始于1909年开办的焦作路矿学堂。1931年,更名为私立焦作工学院。1938年,学校西迁,与北洋大学、北平大学、东北大学的工学院联合组开国立西北工学院。1946年,焦作工学院复校。1950年学校迁至天津,更名为PP电子学院,成为新中国第一所矿业高等学府。1953年,学校迁至北京,更名为北京矿业学院。1970年,学校迁至四川合川,更名为四川矿业学院。1978年,学校迁至江苏徐州,恢复PP电子学院校名,同时在北京原校址设立研究生部。1988年,更名为PP电子大学。1997年,北京研究生部改设北京校区;2000年,学校整体划转教育部治理;2003年,北京校区从学校分出,独立办学。1997年,学校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6年成为“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雙一流”建設高校。

學校在百余年辦學曆程中,始終以“開發礦業、開采灼烁、建設祖國、造福人類”爲使命,形成了自強不息、艱苦奮鬥、追求卓越的礦大精神。學校面向未來的發展目標是:到本世紀中葉,把學校建成能源資源特色世界一流大學。

第四章 教職員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職員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職員工由教师、治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在人才培养事情中居于主导职位。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正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事情機會和條件;

(二)凭据各自事情職責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資源;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公正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校革新、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對學校事情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學校的民主治理;

(六)就學校給予的處分和涉及切身利益的具體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聘約規定的權利;

(八)憲法、执法、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職員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盡職守,勤奮敬業,努力做好教學、科研、治理、保障和服務等各項本職事情;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正当權益,以育人爲本,全面關心學生的成長和發展;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自覺維護學校正当權益;

(四)自覺加強思想道德文化修養,努力提高事情能力和業務水平;

(五)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六)遵守學術行爲規範和職業道德規範;

(七)聘約規定的義務;

(八)憲法、执法、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照执法有关划定对教職員工实行下列聘用和岗位治理制度:

(一)教師的崗位聘任制度;

(二)治理人員的教育職員制度;

(三)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学校对教職員工的聘用须凭据划定的法式并依法签订聘任条约。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品德优良,具有肩负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学术水平和事情能力,且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治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事情技术。

第二十七条 学校凭据教学、科研和业务事情的需要及相应的学术和专业技术评价尺度,设置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师岗位分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低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岗位。学校设定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评价尺度,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教授委员会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学术评价,评价通事后由学校聘任委员会进行聘任。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兼職教授崗位,授予榮譽教授稱號。

第二十九条 教师及学术人员享有开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学术交流运动,加入学术团体,在学术运动中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

學校保護和尊重學術自由,爲教師及學術人員開展教學和研究活動提供须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引導教師及學術人員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三十条 学校建设教職員工考核评价机制。

学校对教職員工的思想道德、业务水平、事情态度、事情业绩及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人员聘任、晋升和赏罚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设教職員工赏罚及退出机制。对在学校事业生长中作出突出孝敬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执法、规则或学校規章制度、不履行聘用条约的教職員工依法依规进行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凭据事业生长水平逐步改善教職員工事情、学习条件,依法建设听证、申诉等权利掩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職員工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重视教職員工的可连续生长,建设健全多种形式的教職員工进修、培训制度。

學校實行教師學術假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凭据国家和执法划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事情。

第三十五条 学校凭据需要可对教職員工实行劳动条约制度。

第二节 学 生

第三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三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凭据教育教學计划提供的培养教育,使用学校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公正獲得凭据國家和學校規定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按規定條件和法式選擇專業、跨學科選修課程;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素質發展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正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获得就業指導和职业生涯计划指导;

(六)凭据學校規定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七)依照执法和學校規定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和開展活動;

(八)按規定的標准和法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各類經濟資助;

(九)知悉學校革新、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十)參與學校民主治理,對學校事情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一)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産權等正当權益的行爲,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十二)憲法、执法、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學習,刻苦鑽研,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

(二)加入学校培养方案划定的各项教育教學运动;

(三)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健全人格;

(四)遵守日常行爲規範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五)遵守學術行爲規範,拒絕和抵制學術不端行爲;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七)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

(八)愛護並合理使用學校的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九)憲法、执法、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自治组织凭据各自章程开展运动。学校支持并保障学生自治组织依法开展的种种运动。

第四十条 学校制定相应赏罚制度,对德智体美劳各方面体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团体或小我私家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重在教育,并凭据执法规则的授权,凭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置惩罚、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设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掩护和救济机制,规范申诉处置惩罚的法式,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二条 在学校进修、培训的其他受教育者凭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划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